【2012年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指导手册】之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学分认定细则

发布者: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:2012-01-31浏览次数:396

根据《湖北经济学院学生社会实践与创新学分管理办法(试行)》的通知,学生参加暑期社会实践活动,达到学校相关规定,经学校认定后可以授予社会实践学分。具体认定细则如下:

 

一、参加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的学生,经校团委考核认定后,报教务处授予社会实践学分。

 

二、学生以个人或团队形式参与一次社会实践活动,可以授予2个社会实践学分,所有学生在学习期间,必须参加至少一次社会实践活动。

 

三、社会实践学分认定资格:在校团委每年组织的暑期社会实践报名期间,以个人或团队的形式,向所在院系分团委提出实践申请,实践的时间不少于7天。各分团委将本院系申请参与社会实践的名册汇总整理后,于暑假前报校团委备案。凡没有履行报名手续的学生,不具备实践学分认定资格。

 

四、社会实践学分认定所需材料:学生以个人形式参与暑期社会实践,需在开学后提交《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登记表》、暑期社会实践活动日志、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工作总结以及暑期社会实践活动成果等4项材料;学生以团队形式参加暑期社会实践,需在开学后向分团委提交《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登记表》和《团队验收报告》等2项材料。

 

五、社会实践学分认定程序:各分团委根据本院学生提交的总结材料,结合暑期社会实践的报名名册,对材料进行审核评价,对合格者给予优秀、良好、合格的初评结论,并报校团委;校团委审核后,将名单统一报教务处,教务处核准后将学生所获学分数计入其学籍档案,并予以公布。

六、各分团委应加强对暑期社会实践学分工作的管理,对弄虚作假的,取消其学分,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,情节严重的,给予纪律处分。